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发布者:智能门窗发布时间:2024-03-30 阅读次数: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公司拟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02,1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19,200,421.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合并报表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19,747,138.32元,母公司2023年度实现净利润27,705,207.53元,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母公司2023年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770,520.75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40,051,410.60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49,971,051.37元。

  鉴于公司目前盈利状况良好,为保持长期积极稳定回报股东的分红策略,根据中国证监会鼓励分红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现提议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96,002,10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9,200,421.00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本预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等问题造成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而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将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现金红利派发总额,并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股东长期回报规划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有利于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成果。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赞同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依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定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须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事务所”)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8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35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纪律处分1次;10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5次、监督管理措施46次、自律监管措施7次、纪律处分3次。

  项目合伙人:范荣,1995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5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1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自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6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柳莹,2021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2月开始在大华事务所执业,自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程纯,2007年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范荣2021年度及2023年度分别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审计收费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1万元。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费用将由双方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协商确定。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熟悉公司业务,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4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关于的议案》,其中《关于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除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的职级、岗位领取薪酬外,领取人民币6万元/年(税前)董事津贴;独立董事的津贴为人民币6万元/年(税前)。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监事,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确定的所属具职级、岗位领取相应的薪酬,不额外领取监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监事领取人民币6万元/年(税前)董事津贴。

  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所任职岗位以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等规则为执行标准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津贴。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收入,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均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取得的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评价相挂钩,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考核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际支付金额会根据真实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蒙泰高新”)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满足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纳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纳塔”)、控股孙公司广东纳塔功能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纳塔”)和控股孙公司甘肃纳塔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纳塔”)的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拟相互提供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6,540万元,上述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均低于70%。

  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包括公司对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存量担保(即此前已与各银行、金融机构等签订担保协议但主借款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额度)、新增担保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上述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2023年年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担保具体期限以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为提高子公司融资业务的办理效率,拟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授权期限内与相关方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订相关协议及必要文件,而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超出上述额度和情形的担保,公司在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履行审议程序后方可实施。具体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如下(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协议为准):

  注:上表中提及的有关公司的“净资产”为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有关上述担保的议案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注册地址:揭阳大南海石化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8号楼105、106号房(仅限办公使用)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8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纳塔持有其100%股权。

  2、注册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掖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产业园1号专家楼607室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碳纤维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合成纤维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8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纳塔持有其100%股权。

  7、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甘肃纳塔资产总额4940.96万元,负债总额33.45万元,净资产4907.51万元,资产负债率0.68%;2023年,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92.49万元,净利润-92.49万元(经审计)。

  本议案为确定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总安排,有关担保的主要情况,请参考本公告第一部分“担保情况概述”。

  截至2024年3月29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7,866万元,该等担保协议此前已根据相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将继续为前述存量担保在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针对尚未签订的担保协议,在授权期限内,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将与相关方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订相关协议及必要文件。

  董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是为了满足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提高审批效率,确保业务顺利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被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决策拥有绝对控制权,有能力对其经营风险进行控制。本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情况已经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蒙泰高新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情况无异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866万元,提供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78%,以上均为对合并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的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或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蒙泰高新”)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赞同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首发募投项目”)予以结项,除预留募集资金2,826.08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外(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并将节余募集资金326.31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赞同公司对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可转债募投项目”)予以结项,除预留募集资金1,840.55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外(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并将节余募集资金6,375.12万元(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专户资金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议案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证监许可[2020]1649号文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已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2,400.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20.0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2,16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50,402,621.9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1,757,378.09元。

  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8月18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448号)。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6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人民币4,560,972.7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5,439,027.3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2年11月9日出具“大华验字[2022]000808号”《验证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9月28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3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变更,由公司作为该项目实施主体且实施地点变更为“揭东开发区综合产业园车田大道西侧、龙山路南侧”。

  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于2021年11月4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1,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

  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投资金额调整及使用超募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增加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2.3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的总投资额由27,486.71万元调整为38,423.18万元,以及使用完成补流后的超募资金人民币4,220.05万元(含未置换发行费用1,315.39万元以及利息收入201.97万元,扣除1,6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该项目增加投资。综上,“年产2.3万吨聚丙烯纤维扩产项目”总投资额为38,423.18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投资额为31,706.76万元。自此超募资金投入已完成。

  注:因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1,315.39万元,故该部分资金亦用于募投项目,此处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与前述未置换金额之和。

  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在确保募投项目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合理、高效、谨慎的原则使用募集资金,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合理降低了成本。

  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理财收益,募集资金存放期间活期存款产生了一定的利息收入。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均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要求,公司作出如下计划:

  公司除预留募集资金2,826.08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外,拟将节余募集资金326.3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除预留募集资金1,840.55万元用于支付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外,拟将节余募集资金6,375.1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待上述款项结转完成后,公司董事会将委托相关人员分别办理专户注销事项,届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公司使用上述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发募投项目予以结项,除预留募集资金2,826.08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待支付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外(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将节余募集资金326.3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划转日结算金额为准)。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可转债募投项目予以结项,除预留募集资金1,840.55万元用于募投项目待支付部分合同尾款及质保金外(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将节余募集资金6,375.12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划转日结算金额为准)。

  (1)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发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可转债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首发募投项目及可转债募投项目予以结项并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通过上述两项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蒙泰高新使用首发募投项目和可转债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蒙泰高新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做出的谨慎决定,有利于提高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蒙泰高新将“首发募投项目和可转债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蒙泰高新”)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方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此项议案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于2023年4月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收购海宁广源化纤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公司以现金方式收购海宁海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杨建蔚、黄筱卉、孙耀东持有的海宁广源化纤有限公司(简称“海宁广源”)合计51%股权,其中收购海宁海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海宁广源23.53%股权,收购杨建蔚持有的海宁广源20.41%股权,收购黄筱卉持有的海宁广源3.53%股权,收购孙耀东持有的海宁广源3.53%股权。2023年4月公司将海宁广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海宁海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海宁广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控股股东为海宁市力佳隆门窗密封条有限公司,公司与海宁市力佳隆门窗密封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毛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力佳隆”)和浙江马力毛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马力”)发生的销售产品、商品等日常交易均不属于关联交易。

  公司依据年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3月28日出具的专项说明: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及本所《业务质量管理制度(2024年版)》相关规定,经过本所审慎考虑后,基于谨慎原则认定蒙泰高新的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等客户为关联方,与其交易按关联方交易披露。

  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均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公司尊重审计机构的意见,将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列为公司新增关联方,追认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并预计双方2024年度交易总金额不超过5,000.00万元,具体交易合同双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关联方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的规定,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不属于“7.2.2至7.2.6”所列举的情形,上述三家企业不符合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法人定义中的任意一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体之间的交易均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因此,在充分分析并准确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过往交易发生时,公司均未按照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但基于谨慎原则,公司将上述三家公司列为新增关联方并对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回避表决。

  2023年度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发生销售产品、商品等业务往来金额合计为5,643.40万元,2023年4月公司将海宁广源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23年4-12月上述三家与公司及子公司关联交易金额为4,461.66万元(不含税),其中与海宁广源于交易总额为1,763.87万元(不含税),占海宁广源同期收入总额的30.04%。合并口径下,2023年上述三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总额占公司营业收入的9.81%。

  经营范围:门窗密封条、化纤丝制造、加工;门窗配件批发、零售;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经营范围:毛刷、密封条、毛刷毛绒条、化纤丝、塑料制品制造、加工、批发、零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

  经营范围:毛刷、化纤毛绒条、化纤丝、毛刷设备制造、加工、销售;从事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制的除外;涉及前置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LEEFOOKYUEN持股60%、海宁市力佳隆门窗密封条有限公司持股4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7.2.3(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意见认为:海宁海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海宁广源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控股股东为海宁力佳隆,海宁力佳隆与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属于同一控制下公司,这三家公司为蒙泰高新重要的客户,其与蒙泰高新存在业务往来且金额占比较大,从谨慎原则考虑,如上市公司重要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及关联方为上市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与上市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且金额占比较大,应认定其为关联方。综上,基于谨慎原则蒙泰高新将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等客户认定为关联方,按关联方交易披露。

  本次预计的关联交易为关联方日常业务开展所需,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目前经营正常,其履约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因业务开展需要,2024年公司与新增关联方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发生销售丙纶长丝等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万元,具体交易合同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公司与海宁力佳隆、浙江力佳隆、浙江马力三家公司合作较久,属于公司重要的客户之一,合计销售占比在10%以内,没有形成依赖关系,也没有其他利益关系。2023年公司基于战略布局考虑,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扩大浙江市场份额,收购了同行业公司海宁广源,因为收购控股权产生了少数股东权益,上述三家成为海宁广源的关联方,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2.3的规定上述三家公司也不构成公司关联方,但公司参考年审审计机构的谨慎意见将其列为蒙泰高新新增关联方。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正常的市场行为,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开展。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的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存在因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而造成公司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的情形。

  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关联方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追认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系由于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所需,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新增关联方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追认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追认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实际业务开展需要,双方基于市场原则进行平等交易;同时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新增关联方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追认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蒙泰高新本次新增关联方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追认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基于公司、关联方日常经营需要而进行,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交易价格,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并追认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蒙泰高新本次新增关联方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追认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关联方暨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于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45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现将会议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公司于2024年3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任一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8、会议地点: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工业片区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分别向董事会提交了《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由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3、6、7、8、10、13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予以单独计票。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能证明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

  (3)异地股东可用邮件、信函方式登记,邮件、信函须于2024年4月19日17:00前送达至公司;

  (4)本公司不接受电线、登记时间:自股权登记日至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17:00止

  (2)联系电线)传线、现场会议为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人员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详见见附件1。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做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3、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上午9:15-下午15: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本所数字证书”或“本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兹授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于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召开的广东蒙泰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并签署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会议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可代为行使表决权,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本单位承担。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非累积投票提案以在“同意”、“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具体指示或对同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思决定对该事项做投票表决。